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8日发布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3期),涉及3家经营者4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江北区蛙鱼潭餐厅经营的牛蛙抽检不合格被罚没17978.6元。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双人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双人餐饮服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二、江北区星天广场盆旺餐饮店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星天广场盆旺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北区银鑫彭亚海鲜经营部,采购时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因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均用于监督抽检消耗及制售成餐饮成品食用消耗,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产品库存,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和查扣措施。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不合格产品的投诉举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22元;3.处罚款2000元。
三、江北区蛙鱼潭餐厅经营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蛙鱼潭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渝北区刘伍水产商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经营涉案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牛蛙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罚款7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978.6元。
四、江北区双人餐饮服务店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双人餐饮服务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